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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 考试中心 >> 考场纪律
考试中心
考场纪律
发布时间:2012年5月15日
一、考试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。入场前,须由监考人员查验准考证和身份证件,进入考室后对号入座。入座后,应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书桌左上角,以便随时查对。考试正式开始后,考试人员方可答题。
二、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,不得进入考场。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三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考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,并责令立即改正:
(一)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或资料;
(二)携带BP机、手机、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电脑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;
(三)在考场内喧哗、吸烟或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,影响他人考试;
(四)交卷后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论,影响他人考试;
(五)考生结束、监考人员宣传考生退场后仍继续答题。
四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作弊论处,成绩无效,并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:
(一)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;
(二)偷看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或资料;
(三)使用BP机、手机、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电脑等物品;
(四)偷看、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;
(五)传递、接收纸条,有意为他人偷看试题、抄袭答案提供方便;
(六)交换座位答题;
(七)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;
(八)使用其他作弊手段。
五、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的成绩无效,被替考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;指使他人或者替他人考试者,如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,吊销资格证书,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。
六、对无理取闹、扰乱考试秩序、辱骂、威胁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人身安全者,除取消考试资格外,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有关纪检、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;情节严重的,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七、涉嫌泄题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八、考试时间终了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,待监考人员允许后,安静离开考场。
九、对某试室作弊考生人数超过该考室考生总数的30%的情况,视该试室为考场纪律严重失控,将取消该试室全部考生的考试成绩。
十、对考场舞弊被投诉,不论成绩是否已发放,经查证属实的都将取消考场全部涉案考生的当次考试成绩,如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,吊销资格证书,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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