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财产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(办事处):
根据广东保监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》(粤保监发[2011]78号)要求,自2011年5月1日起,我省财产保险销售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,目前持有《广东财产保险销售职业证》(以下简称《职业证》)的人员已超过20万人,对规范产险销售行为起到积极作用,但制度执行中仍存在问题,现将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审核,加强《职业证》申领管理
根据《广东财产保险职业证管理办法》(粤保协发〔2011〕16号)规定,自2011年12月1日起,申领职业证的销售人员应取得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或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格证书》)。已申领《职业证》但未持有《资格证书》的,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考取,并由所属公司在“广东产险销售人员职业证管理系统”上对销售人员信息进行修改完善。
2012年1月1日起,系统将对申领《职业证》人员的《资格证书》信息进行自动识别,未录入《资格证书》编号的,无法申领。行业协会将定期组织对各机构申领《职业证》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,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,吊销该人员《职业证》,并报送广东保监局处理。
二、提高工作时效,保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
各财产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《职业证》管理内部规程,明确《职业证》申领、管理工作职责。销售人员离职的,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收回《职业证》,并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,通过产险销售人员职业证管理系统注销《职业证》。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注销《职业证》,导致销售人员无法及时在新单位重新申领。
三、发挥制度作用,规范产险销售行为
各保险行业协会(办事处)应加强对产险销售人员管理,落实《财产保险销售行为违规举报管理办法》,建立相关工作机制,并进行广泛宣传,有效规范产险销售行为,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。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当地保险行业协会(办事处),由行业协会进行核实,情况属实的,依据《广东财产保险职业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吊销《职业证》,禁止从事保险销售活动。
特此通知
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(转自省协会网站)